安全工程師是干什么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安全工程師執業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各類規模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中執業,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單位規模由各地結合實際依法制定。
各專業類別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各專業類別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界定表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安全工程師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