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發出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下面詳細分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草案送審稿)的利與弊。
四、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在主要負責人授權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
這一條的修改,在一定范圍內給了安全管理人員足夠的權利,體現了“把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但是安全管理人員的地位及其待遇等實在的東西卻未能列出其中。
六、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釆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這一條是關于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構建,將其列入到法律制度里,將來技術層面肯定會有大的提升,安全工作將會切實落到實處。
以下三條內容,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做到有法可依。企業查出安全隱患,必須限期整改并罰款,整改不合格,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合格。同時,對于勞動者而言,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勞動者,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七、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救修改為:“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八、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正后,安全管理人員的地位一定會水漲船高,尤其是注冊安全工程師必定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不得不說,安全工程師人員的春天要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