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山東青島、浙江等住建部門發文,施工單位在復工后產生的防疫成本,如隔離人工費用、防疫物資等各項防疫措施產生的費用全額追加列入工程造價,這對施工單位確實是一個好消息!
各地住建局發文詳情如下:
鄭州市
鄭州市住建局發布《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正式明確:自2月13日起,
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工地開復工,必須備齊必要的防疫物資。企業所在地和工程屬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企業提供部分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資,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
青島市
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關于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明確:
對省外返青人員必須自入青當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隔離觀察,對省內返青人員達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進行隔離觀察。
在施工現場內劃定獨立區域作為隔離觀察區。
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物資籌備、建筑材料進場存在困難的,可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協調解決。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浙江省
2月12日,浙江省住建廳出臺《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發布18條政策舉措保障企業復工復產。針對建筑企業,《通知》提出:
1、工程造價調整
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2、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工期延誤風險,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3、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筑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4、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5、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質量檢測等企業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屆滿的,統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6、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開工前有關審批事項,施工圖事前審查改為事后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