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如《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為什么還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答: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環節。國務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對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產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過去以國有和集體所有為主發展為多種所有制的生產經營單位并存,特別是私營、個體等非公有生產經營單位在數量上占據多數,并且出現了公司、合伙企業、合作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也隨之多樣化、復雜化,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安全生產面臨著嚴峻形勢,特別是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業或者領域事故多發的勢頭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負有越來越重要的職責;社會各屆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強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為了適應安全生產的新形勢、新情況,迫切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進一步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