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云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省屬國有企業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意見》通知已發布,明確省屬國有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內容,并對安全總監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賦予安全總監的職權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詳情如下:
云南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國有企業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云國資綜合〔2023〕139號)
各省屬企業:
《省屬國有企業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國資委2023年第14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國資委
2023年10月8日
省屬國有企業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省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是專職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安全總監與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互不替代。
第三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敏銳性,始終把國家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身體健康,工作勤懇,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三)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
(四)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
(六)熟悉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七)取得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滿3年;
(八)相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總監的其他要求。
第四條 安全總監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協助主要負責人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協助主要負責人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研判當前企業安全形勢、提出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建議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二)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照主要負責人安排部署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產獎懲意見,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三)領導企業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情況;
(四)組織提出安全生產費用項目實施方案,監督安全生產費用的足額提取和規范使用;
(五)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監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組織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
(六)統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的應急管理體系、誠信體系和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統籌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個體防護用品、檢測檢驗評價工作;
(七)組織處置或者受委托處置安全生產方面的突發事件,組織調查政府委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組織開展企業落實事故整改措施情況評估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賦予安全總監下列職權:
(一)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力;
(二)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下屬單位的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考核及任免的建議權;
(三)對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的建議權;
(四)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獎勵費用的審核權;
(五)對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設備(設施)、施工作業等的責令停產、停工的權力;
(六)有關部門及單位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六條 企業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之前,應當征求安全總監的意見:
(一)安全生產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以及項目投產試運行;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改造計劃;
(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調整措施;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
(七)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 安全總監應當每年向企業領導班子、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述職,述職報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設置和配備情況;
(三)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標準執行情況;
(四)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
(五)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情況;
(八)本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事項的履職情況;
(九)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八條 企業存在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安全總監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作出報告:
(一)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涉險事故和傷亡事故的;
(四)進行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
(五)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以口頭、電話等方式先行報告基本信息,并以書面形式補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安全總監職務:
(一)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整治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二)對執法檢查責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關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議免除安全總監職務的;
(五)應當免職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安全總監應按照企業干部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企業實際進行選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業分管生產經營的班子成員、總工程師不得兼任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享受總經理(總裁)助理同等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條 安全總監督促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直接監管的省屬國有企業按本實施意見執行,其他國資監管機構和國有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37915/yngzw/c100093/2023-10/09/content_8f36d6f2d75a473c986384d3c3617f8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