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及《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是銀行業專業人員保持專業水準、奉行職業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原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的持證人員(以下并稱持證人員)。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負責組織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并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負責具體管理。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包括各地方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及考試辦公室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共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 考試辦公室的繼續教育工作職責包括:
(一)制定繼續教育制度及規劃,部署、組織繼續教育工作;
(二)為金融機構、持證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注冊、登記、查詢服務;
(三)建立繼續教育資源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相關工作交流;
(四)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學習情況進行宣傳、督促和檢查。
第七條 會員單位的職責:
(一)依據考試辦公室制訂的繼續教育規劃,配合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及相關工作;
(二)與考試辦公室建立繼續教育的聯絡渠道與工作機制,參加考試辦公室組織的繼續教育相關會議;
(三)配合考試辦公室對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學習情況的檢查或抽查。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應圍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及銀行業動態,具備時效性;貼近會員單位及持證人員業務需求,突出實用性;注重銀行業先進實踐的傳播,體現前沿性。培訓主要內容可包括政策法規、銀行業務與職業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規方面,重點加強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的解讀,以增強持證人員防范風險、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的意識與能力;
(二)銀行業務方面,重點加強新理論、新業務、新技術、新知識的培訓,以提高持證人員的專業水準;
(三)職業操守方面,重點加強職業操守與道德規范的培訓,以提高持證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增強敬業合規意識;
(四)其他幫助持證人員提高職業素質的內容。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周期與學時要求
第九條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作為人社部公布的水平評價類國家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相關要求和管理參照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執行。專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體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條 自資格證書批準日的下一年起,每個自然年為一個繼續教育周期。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個周期內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通過銀行業監管部門、中國銀行業協會及各地銀行業協(學、公)會、金融機構、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大專院校以及其他合格教育培訓機構完成的繼續教育學習不低于30學時;通過其他方式完成的繼續教育學習不低于60學時,包括:
(一)定期閱讀、學習財經類報刊、書籍、資訊等;
(二)參加金融類課題研究、學術交流如銀行業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命題審卷等活動;
(三)從事金融類相關工作;
(四)參加并通過全國金融類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五)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金融類期刊上發表論文;
(六)獨立或與他人合作公開出版金融類書籍;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繼續教育的管理
第十一條 考試辦公室對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持證人員,考試辦公室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取消虛假培訓學時;
(二)取消該周期內完成的全部學時;
(三)警告;
(四)通報批評。
第六章 繼續教育的費用
第十二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不以盈利為目的。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開發了繼續教育網絡學習系統,提供內容優質、豐富、專業、經濟的課程供廣大銀行業專業人員選擇學習,為保障并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專業人員參加該系統提供的網絡培訓,應繳納學習費用。
第十三條 為保障繼續教育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網絡培訓的費用標準根據課程開發、系統運維等各方面成本的變化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管理辦法》(銀協發[2018]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