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21、商業銀行研發新的投資產品,應當制定產品開發審批程序與規范,在進行任何新的投資產品開發之前,都應當就產品開發的背景、可行性、擬銷售的潛在目標客戶群等進行分析,并報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 ( )
22、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時,應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 )
23、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 ( )
24、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保證收益型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 ( )
25、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
26、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訂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并至少每半年重新確認一次。 ( )
27、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 )
28、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應當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保證有關風險評估分析。市場研究等的客觀性。 ( )
29、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崗位范圍不包括銷售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 ( )
30、《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如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