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控制
限額管理
定義:限額是指針對一定客戶,在一定時期內銀行能接受的最大風險暴露
1.單一客戶限額管理:
MBC=EQ*f(CCR)。經濟資本在客戶層面上繼續分配的結果
商業銀行制定客戶授信限額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
(1)客戶的債務承受能力
商業銀行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斷該客戶的債務承受能力,即確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MBC)。一般來說,決定客戶債務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戶信用等級和所有者權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是指最高債務承受額;EQ是指所有者權益;LM是指杠桿系數;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f(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與杠桿系數對應的函數關系。
商業銀行在考慮對客戶的授信時不能僅僅根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提供授信,還必須將客戶在其他商業銀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準備發放的新授信業務一并加以考慮。從理論上講,只要決定的授信限額小于或等于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具體數值可以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這也是商業銀行風險偏好的一種體現。商業銀行在決定客戶的授信限額時還要受到商業銀行政策因素,如銀行的存款政策、客戶的中間業務情況、銀行收益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銀行的損失承受能力
銀行對某一客戶的損失承受能力用客戶損失限額表示,代表了商業銀行愿意為某一具體客戶所承擔的損失限額。從理論上講,客戶損失限額是通過商業銀行分配至各個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的經濟資本在客戶層面上繼續分配的結果。
2.集團客戶限額管理:
確定總體額度——測算各成員單位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參考值——最終核定
雖然集團客戶與單個客戶授信限額管理有相似之處,但從整體思路上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集團授信限額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據總行關于行業的總體指導方針和集團客戶與授信行的密切關系,初步確定對該集團整體的授信限額;
第二步,根據單一客戶的授信限額,初步測算關聯企業各成員單位(含集團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額的參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單位的具體情況,調整各成員單位的授信限額。同時,使每個成員單位的授信限額之和控制在集團公司整體的授信限額以內,并最終核定各成員單位的授信限額。
由于集團客戶內部的關聯關系比較復雜,因此在對其進行授信限額管理時應重點做到以下幾點:
統一識別標準,實施總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過度授信;
主辦銀行牽頭,協調信貸業務,一般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銀行機構或集團公司核心企業所在地的銀行機構作為牽頭行或主辦行,建立集團客戶小組,全面負責對集團有關信息的收集、分析、授信協調以及跟蹤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