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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識要點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紹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分為金融犯罪概述、破壞金融秩序管理罪(包括危害貨幣管理罪、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破壞銀行管理罪等)、金融詐騙罪和銀行業職務犯罪四個部分。目的在于正確理解《刑法》有關金融犯罪和職務犯罪條文及司法實踐的審判標準,有效提高銀行業人員遵紀守法與防范犯罪的法律意識。
8.1 金融犯罪概述
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根據《刑法》規定應受懲罰的行為。
8.1.2 金融犯罪的種類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構成
1. 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
2. 犯罪客觀方面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 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 犯罪主觀方面
8.3 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
(1)實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 行為;
(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
(3)受騙者因被騙而做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
(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8.3.1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集資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本罪區別于非法集資等行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8.3.2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貸款。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需要分情形進行討論,既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又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的共犯。關鍵區別在于銀行是否被騙。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新增)
8.3.3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即包括了信用證項下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也包括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3)騙取信用證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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