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精講班第7章講義
第7章民事法律基本規定
7.1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力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7.1.2自然人
這里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謂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依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力并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為自然人還包括在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7.1.3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在我國,企業法人主要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所有制性質和外商參與方式,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外商獨資企業法人。二是根據企業的組合形式,將企業法人分為單一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國,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式。
(2)機關法人
(3)事業單位法人
(4)社會團體法人
7.1.4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又稱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7.2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7.2.1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3)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
(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7.2.2代理及其種類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種類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托授權。
4.無權代理及其后果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表見代理及其后果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