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7.2.1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
(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7.2.2代理及其種類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種類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托授權。
4.無權代理及其后果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表見代理及其后果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代理人無代理權;
?。?)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