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精講班第16章講義
第16章銀行業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16.1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16.2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16.3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16.4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