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擔保法律制度
8.4.1擔保概述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從原則規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的種類:
(1)人的擔保
(2)物的擔保
(3)定金擔保
8.4.2保證
1.保證的概念與種類
《擔保法》規定保證的責任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不具有補充性。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
(2)保證期間債權債務轉讓
8.4.3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抵押登記
《擔保法》規定,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2.抵押權的實現
(1)以抵押物折價受償;
(2)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價款受償;
(3)變賣抵押物以變賣所得價款受償。
8.4.4質押
1.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權利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類權利可以出質:
①匯票、支票、本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份;
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⑥應收賬款;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