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2003年4月 |
成立 |
2003年12月27日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06年10月31日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該法修正案 |
職能 |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
監管職責 |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③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⑤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⑥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⑦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⑧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⑨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⑩ 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 |
監管理念 |
在總結國內外監管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提出了銀行業監管的新理念,即“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風險”,即堅持以風險為核心的監管內容,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風險進行跟蹤監控,對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早處置; ②“管法人”,即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金融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過法人實施對整個系統的風險控制; ③“管內控”,即堅持促進銀行內控機制的形成和內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構建風險的內部防線;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設,通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信息披露,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
監管目標 |
◆ 監管目標是監管者追求的最終效果或最終狀態。 ◆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 四個具體監管目標: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四個目標共同構成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有機體系。 |
監管標準 |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有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
監管措施 |
1.市場準入 ①機構 ②業務 ③高級管理人員 2.非現場監管 3.現場檢查 4.監管談話 5.信息披露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