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以資抵債
一、以資抵債的條件及抵債資產的范圍
1.債務人以資抵債的條件
對債務人實施以資抵債,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債務人因資不抵債或其他原因關停倒閉、宣告破產,經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權部門判決、裁定以其合法資產抵償銀行貸款本息的;
②債務人故意“懸空”貸款、逃避還貸責任,債務人改制,債務人關閉、停產,債務人擠占挪用信貸資金等其他情況出現時,銀行不實施以資抵債信貸資產將遭受損失的;
③債務人貸款到期,確無貨幣資金或貨幣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質押給銀行的財產抵償貸款本息的。
2、抵債資產的范圍
抵債資產應當是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并且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①動產:包括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
③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期權等;
④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等;
⑤其他有效資產。
下列資產不得用于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①抵債資產本身發生的各種欠繳稅費,接近、等于或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②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③資產已經先于銀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資產;
⑤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⑥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資產。
二、抵債資產的接收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質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貸財產(以下簡稱抵債資產)后,要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價值:
①借、貸雙方的協商議定價值;
②借、貸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評估確認的價值;
③法院裁決確定的價值。
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可以按以上原則確定的抵押品、質押品的價值中優先扣除,并以扣除有關費用后的抵押品、質押品的凈值作為計價價值,同時,將抵債資產按計價價值轉入賬內單獨管理。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要同時沖減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與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的差額,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低于貸款本金時,其差額作為呆賬,經總行批準核銷后連同表內利息一并沖減呆賬準備金。
②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等于貸款本金時,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處理;其表內應收利息經總行批準核銷后沖減呆賬準備金。
③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高于貸款本金但低于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其相當于貸款本金的數額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處理;超過貸款本金的部分作為應收利息收回處理,不足應收利息部分經總行批準后沖減呆賬準備金。
④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等于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作為收回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處理。
⑤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高于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其差額列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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