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是債權人在擔保財產中合法利益的保障,通過擔保取得抵押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未按時償還債務時可出售或轉讓抵押品,但債務人一旦按期償還債務,債權人即失去此權利。
2.質押是將為債務提供的動產擔保品存放在債權人處的行為。
3.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4.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貸款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銀行持有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益,當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銀行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保證人保證限額,是指根據客戶信用評級辦法測算出的保證人信用風險限額減去保證人對商業銀行的負債(包括或有負債)得出的數值。
7.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8.貸款項目評估是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根據國家現行方針政策、財稅制度以及銀行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調研得來的有關項目生產經營的信息材料,從技術、經濟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科學審查與評價的一種理論與方法。
9.投資環境,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或范圍內,影響和制約項目投資活動的各種外部境況和條件要素的有機集合體。
10.市場需求預測分析,是指在市場調查和供求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產品的競爭能力、市場環境和競爭者等要素,分析和判斷項目投產后所生產產品的未來銷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