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1 日,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上堡居委會五片一家庭作坊發生火災,造成 13 人死亡,3 人重傷,直接財產損失 21.6萬元。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該家庭作坊位于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上堡居委會五片,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東面為住宅,南面為一建筑工地,西面為空地,北面為空地。該建筑四層半(局部五層),屬鋼筋混凝土結構,總建筑面積 970 平方米。其中,一層為生產車間和男員工宿舍,東西長 15.5 米,南北寬 12.1 米,建筑面積 187 米;二層為生產車間,三層為業主住房,四層為女員工宿舍和員工活動場所,二至四層的東西長 15.5 米、南北寬 13.7 米,每層建筑面積為 212 平方米;第五層原為文胸配件生產車間, 現已停用,東西長 15.5 米、南北寬 9.5 米,建筑面積為 147 平方米。建筑一層東部設有一條敞開式樓梯直通至五層。
二、起火經過及撲救情況
5 月 21 日 7 時許,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張培雄家庭作坊的業主一家發現住宅內的樓梯充滿了煙霧,并發現一樓西南角貨架起火燃燒,業主試圖利用一樓平臺處的室內消火栓滅火,但因無法連接水槍不能實施滅火,于是跑上三層打電話報警。7 時 30 分,汕頭市公安局 110 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先后調集 6 個公安消防中隊、5 支專職消防隊的 22 輛消防車、154 名消防人員到場參與滅火救援。7 時 40 分,首批力量到達現場展開滅火,9 時許火災被基本控制,10 時 5 分完全撲滅,共救出 28 名被困人員。
三、火災傷亡及損失情況
該起火災共造成 13 人死亡(均為女性),3 人重傷。死亡人員的位置全部在四樓,其中 8 人位于東南角宿舍內,1 人靠近北面中間窗戶的箱子旁,1 人在中部地面,3 人在西北角的廁所處。火災的過火面積為 187 平方米,燒毀機器設備、耳機面料等物品一批,依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B185—1998)規定,經現場核定,直接財產損失為 21.6 萬元。
四、起火原因
火災調查人員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反復勘驗,根據燃燒痕跡特征、證人證言和監控錄像資料,認定該起火災起火點位于一層室內西南角 1 號貨架上部。
經對起火點處的電氣線路和物品殘骸進行勘驗,發現起火點處有一段帶熔痕的導線殘骸,起火點附近的鐵質線槽有多處電打火形成的孔洞,在該部位線槽及對應的下方貨物堆垛殘骸中發現大量熔珠。將帶熔痕導線殘骸送公安部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后,鑒定為火前電熱熔痕;將起火點放置的 PU 塑料耳機面料(聚氨酯海綿)送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后,屬可燃材料。
經綜合分析,排除人為放火、遺留火源、自燃等引起火災的因素,認定起火原因是該家庭作坊一層南墻西端上方穿線孔內電源線短路,引發電源側距短路點 70 厘米至 220 厘米范圍內電源線多處短路,產生的崩濺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所致。
另據調查,5 月 6 日,起火建筑南側建筑工地施工的挖掘機,在作業過程中將由南側引入該家庭作坊的 220v 照明電源線拉斷,導致起火點處的電源線束發生位移,為此,不排除挖掘機作業時拉斷照明電源線,導致起火點處電源線絕緣損壞引發短路。
五、主要教訓
(一)該家庭作坊長期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在家庭住宅內違法設置生產場所及員工集體宿舍。違反公共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的有關規定,未按要求設立封閉樓梯間,僅有一條敞開疏散樓梯,且首層樓梯與生產場所直接連接;未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各層窗口用防盜網封死、未設置逃生口,導致著火后煙氣直接蔓延至樓上各層,員工難以自救逃生。
(二)起火建筑所在地區新建的建筑物大部分未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有關職能部門對該類建筑物的大量存在及用途更改的現象處于失控漏管狀態。
(三)從業人員接受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少,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差。火災發生后,該家庭作坊四樓的員工不懂得阻止煙氣進入房間,致使 13 名員工因吸入大量有毒煙氣中毒、窒息死亡。
(四)汕頭市潮陽區公共消防設施“欠賬”較多,全區只有一個公安消防中隊,谷饒鎮也只有一個專職消防隊,裝備嚴重不足,市政消火栓欠賬嚴重,無法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六、火災責任及處理情況
火災發生后,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非法經營家庭作坊業主張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潮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對潮陽區副區長張某等13名事故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潮陽區副區長張某行政記過處分;潮陽區谷饒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詹某行政記大過處分;鎮委黨委委員兼鎮武裝部長吳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谷饒鎮上堡居委會主任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谷饒鎮上堡居委會五片黨支部書記張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谷饒鎮工商所副所長張某、谷饒鎮規劃建設辦公室主任胡某行政撤職、留黨察看兩年處分;谷饒鎮經發辦副主任林某行政記過處分,潮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姚某、谷饒供電所副所長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谷饒派出所辦事員郭某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