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0月29日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五方面亮點
第一,比較完整和系統地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則。《辦法》對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確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消防安全不僅是政府的事,是黨委政府要承擔共同的責任,一崗雙責。
第二,明確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城市的市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市長是主要責任人,其他的市長對其分管行業部門的消防工作要負有責任。
第三,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這也是《辦法》要重點解決的一個問題,給每個行業部門確定職責。
第四,明確強調,堅持單位消防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負主體責任,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第五,明確強調,堅持職權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追究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
消防安全責任追究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到消防要追責的,主要是涉及到兩大類問題。一是涉及到職務犯罪,玩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這是一大類。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通常情況下是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