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其中第五種情況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建筑工程領域有較多的行政法規范,但并非違反所有行政法規范均導致合同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一下三種情況的合同無效,本文分別予以說明: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這一條中的承包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因工程質量具有極大的重要性,故《建筑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制度。企業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相關建筑項目將使得建筑質量難以保證,存在安全隱患,因此該種情況簽訂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這種情況包括無資質的施工人掛靠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無資質的施工人變相作為具有資質施工企業的內部承包單位,無資質施工人于與有資質施工企業在名義上的聯營等形式。這些情況同樣嚴重違背了《建筑法》對于施工企業資質的要求,因此所簽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是發包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該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均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因此,這種情況下未招標或中標無效自然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當然,除了以上三種情況之外,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規定也會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