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guī)定,制定本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耐火材料產品生產許可的后置現(xiàn)場審查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耐火材料產品由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fā)證。
第二章 發(fā)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fā)證產品定義、范圍及單元劃分: (一)定義 GB/T 18930-2002標準中耐火材料是指物理和化學性質適宜于在高溫環(huán)境下使用的非金屬材料,但不排除某些產品含有一定量的金屬材料。 (二)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細則規(guī)定的耐火材料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y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細則規(guī)定的耐火材料產品。 按企業(yè)標準生產的耐火材料產品,屬于本細則列出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范疇或適用范圍的,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取證。 (三)本細則中耐火材料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表1 耐火材料產品單元
序 號 | 產品單元 | 產品單元說明 | 備注 |
1 | 硅磚 | 包括玻璃窯用硅磚、焦爐用硅磚和熱風爐用硅磚,不包括一般硅磚 | 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
2 | 低蠕變粘土磚 | ||
3 | 低蠕變高鋁磚 | ||
4 | 鎂碳磚 | ||
5 | 滑板磚 | ||
6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第五條 本細則發(fā)證產品應執(zhí)行的產品標準見表2。
表2 耐火材料產品執(zhí)行標準
序 號 | 產品單元 | 產品標準 |
1 | 硅磚 | GB/T 2608-2012 硅磚 |
2 | 低蠕變粘土磚 | GB/T 34188-2017 粘土質耐火磚 |
3 | 低蠕變高鋁磚 | GB/T 2988-2012 高鋁磚 |
4 | 鎂碳磚 | GB/T 22589-2017 鎂碳磚 |
5 | 滑板磚 | YB/T 5049-2009 滑板磚 |
6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YB/T 007-2003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注:標準一經修訂,企業(yè)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yè)后置現(xiàn)場審查應按照新標準要求進行。
第三章 企業(yè)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凡生產耐火材料產品的企業(yè)應具備本條款規(guī)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等,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2。
表3-1 企業(yè)生產耐火材料產品應具備的生產設備
序號 | 產品單元 | 設備名稱 |
1 | 硅磚 | 混砂機或濕碾機 |
壓力機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溫窯 | ||
2 | 低蠕變粘土磚 | 混砂機或濕碾機 |
壓力機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溫窯 | ||
3 | 低蠕變高鋁磚 | 混砂機或濕碾機 |
壓力機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溫窯 | ||
4 | 鎂碳磚 | 混砂機 |
壓力機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5 | 滑板磚 | 混砂機 |
壓力機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溫窯(不燒產品不需要) | ||
6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混砂機 |
壓力機 | ||
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 ||
高溫窯 |
注:本表為企業(yè)應具備的基本生產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2企業(yè)生產耐火材料產品應具備的檢驗設備
序號 | 產品單元 | 檢驗設備 | 精度或 測量范圍 |
1 | 硅磚 | 分析天平 | I級或I3 |
顯氣孔率和體密測試裝置 | <2500Pa | ||
壓力試驗機 | 1.0級 | ||
分光光度計 | ±2.0nm | ||
火焰光度計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熱風爐用硅磚產品不需要) | 重復性≤3% 或±0.25nm | ||
高溫荷軟蠕變試驗機 | ±5℃ | ||
超級恒溫水浴裝置 | 0.1℃ | ||
高溫重燒試驗爐 | ±10℃ | ||
全自動高溫熱膨脹儀(玻璃窯用硅磚產品不需要) | 溫度±0.5% 位移0.5% | ||
2 | 低蠕變粘土磚 | 分析天平 | I級或I3 |
顯氣孔率和體密測試裝置 | <2500Pa | ||
壓力試驗機 | 1.0級 | ||
高溫荷軟蠕變試驗機 | ±5℃ | ||
高溫重燒試驗爐 | ±10℃ | ||
3 | 低蠕變高鋁磚 | 分析天平 | I級或I3 |
顯氣孔率和體密測試裝置 | <2500Pa | ||
壓力試驗機 | 1.0 | ||
高溫荷軟蠕變試驗機 | ±5℃ | ||
高溫重燒試驗爐 | ±10℃ | ||
4 | 鎂碳磚 | 分析天平 | I級或I3 |
顯氣孔率和體密測試裝置 | <2500Pa | ||
壓力試驗機 | 1.0級 | ||
碳硫分析儀或管式爐 | RSD≤0.5% 或±5℃ | ||
5 | 滑板磚 | 分析天平 | I級或I3 |
顯氣孔率和體密測試裝置 | <2500Pa | ||
壓力試驗機 | 1.0級 | ||
碳硫分析儀或管式爐 | RSD≤0.5% 或±5℃ | ||
6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分析天平 | I級或I3 |
碳硫分析儀或管式爐 | RSD≤0.5% 或±5℃ | ||
顯氣孔率和體密測試裝置 | <2500Pa | ||
壓力試驗機 | 1.0級 | ||
常溫抗折試驗機 | 1.0級 |
注:本表為企業(yè)應具備的檢驗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四章 產品檢驗報告
第七條 產品檢驗報告 (一)按照企業(yè)申報的產品單元,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省級及以上政府監(jiān)督檢驗報告,其中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產品檢驗項目應覆蓋附件2的產品檢驗項目。硅磚產品單元的檢驗報告應是玻璃窯用硅磚、焦爐用硅磚和熱風爐用硅磚三種產品中的任一產品的檢驗報告,但不能是一般硅磚的檢驗報告。 (二)有多個生產地址時,每個地址每個產品單元分別提供1份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省級及以上政府監(jiān)督檢驗報告。
第五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八條 企業(yè)申請的發(fā)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要求的,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 第九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示例: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見表4:
表4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
序號 | 產品單元 | 企業(yè)申請內容 | 產品檢驗報告內容 | 確認證書產品許可 范圍 |
1 | 硅磚 | 硅磚 | 提供本單元任一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 硅磚 |
2 | 低蠕變粘土磚 | 低蠕變粘土磚 | 提供本單元任一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 低蠕變粘土磚 |
3 | 低蠕變高鋁磚 | 低蠕變高鋁磚 | 提供本單元任一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 低蠕變高鋁磚 |
4 | 鎂碳磚 | 鎂碳磚 | 提供本單元任一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 鎂碳磚 |
5 | 滑板磚 | 滑板磚 | 提供本單元任一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的 | 滑板磚 |
6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提供本單元任一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 連鑄用鋁炭質耐火制品 |
注:如果企業(yè)申請的產品名稱與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不一致時,按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發(fā)證。
第六章 獲證企業(yè)后置現(xiàn)場審查
第十條 申請發(fā)證、證書延續(xù)、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含: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廠點、生產線、產品單元等)需要進行后置現(xiàn)場審查的,企業(yè)應在后置現(xiàn)場審查前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后置現(xiàn)場審查時,企業(yè)申請取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
第十二條 審查組現(xiàn)場對企業(yè)申請材料及證照等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審查組現(xiàn)場按照《耐火材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yè)后置現(xiàn)場審查辦法》(見附件3)進行后置現(xiàn)場審查,并做好記錄,完成《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yè)后置現(xiàn)場審查報告》(見附件4)。
第十四條 審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后置現(xiàn)場審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 (三)審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后置現(xiàn)場審查按產品單元審查,未發(fā)現(xiàn)不符合,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審查結論不合格則后置現(xiàn)場審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耐火材料產品審查部聯(lián)系方式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耐火材料產品審查部設在國家耐火材料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西苑路43號
郵政編碼:471039 電 話:0379-64205929 64205928
傳 真:0379-64205955 電子信箱:nhclscb@126.com
聯(lián) 系 人:楊金松 張周明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原《耐火材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