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 3.1.3條文: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采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2.0m2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3.0m2。
2、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 2款的規定。
上述條文:括號中已經聲明: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即所謂的三合一前室不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但在《建筑防煙排煙技術標準》圖示15K606中卻自擺烏龍,給出了三合一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風的圖示:
很顯然,盡管該圖示已于近期進行了修訂,但修訂并不徹底,以下是更正(修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