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自治區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調整,現將更新發布《自治區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2024年版)》,請嚴格執行調整后的目錄,不得開展目錄外的職業資格許可認定。
附件:自治區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2024年版).xls
2024年5月10日?
自治區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目錄(2024年版) |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資格 | 對應職稱 | 對應關系 | 文 ?件 ?依 ?據 |
類別 | 系列 | ||||
1 | 注冊會計師 | 準入類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審計師 | ①《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 ②《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18號) |
會計系列 | 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會計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
2 | 注冊城鄉 規劃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6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 | 注冊測繪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4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 | 注冊建筑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③《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④《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5 | 監理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③《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修訂) ④《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⑥《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規〔2020〕3號) ⑦《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2號) |
6 | 房地產 估價師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7 | 造價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①一級造價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修訂) ③《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 ④《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8 | 建造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②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 ③《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6號) ④《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9 9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1997〕222號) ④《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注冊土木工程師: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 號) ⑤《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 號) ⑥《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 號) ⑦《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 號 ⑧《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注冊化工工程師: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注冊電氣工程師: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注冊環保工程師: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②《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③《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④《關于印發〈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6號) ⑤《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
10 | 獸醫資格 | 準入類 | 農業系列 | 符合《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助理獸醫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②《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6號) ③《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8號) |
11 | 演出經紀 人員資格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助理經濟師 | ①《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②《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29號) |
12 | 導游資格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②《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13 | 醫生資格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執業醫師:醫師 ②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②《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③《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14 | 護士執業資格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護士 | ①《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②《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③《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15 | 注冊安全 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①中級:工程師 ②初級: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 ③《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 ④《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6 | 注冊消防 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7 | 注冊計量師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①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②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②《關于印發〈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的通知》(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8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準入類 | 播音系列 | 符合《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二級播音員主持人 | ①《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②《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6號) ③《關于深化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9號) |
19 | 新聞記者 職業資格 | 準入類 | 新聞系列 | 符合《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助理記者或助理編輯 | ①《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②《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 2009 年第 44 號) ③《關于深化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0號) |
20 | 執業藥師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③《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 ④《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藥監人〔2019〕12號) ⑤《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21 | 拍賣師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22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關于印發〈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4號)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經濟師 |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
23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中級:工程師 ②初級: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②《關于印發〈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0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24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高級:高級工程師 ②中級:工程師 ③初級:助理工程師 | ①《關于印發〈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3〕39號)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25 | 會計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會計系列 | 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①中級:會計師 ②初級:助理會計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②《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③《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 |
26 | 資產評估師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②《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7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27 | 經濟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28 |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原土地登記代理)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經濟師 | ①《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②《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④《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79號) |
29 | 環境影響 評價工程師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工程師 | 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0 | 房地產經紀 專業人員 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②房地產經紀人助理: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②《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47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⑤《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31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②機動車檢測維修士:助理工程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②《關于印發〈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51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2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①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②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 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②《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59號)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3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工程師 | 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水利部令 2008 年第36號,根據水利部令 2017 年第49號、2019年第50號修訂) ③《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4 | 衛生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中級:主治(主管)醫師、主管藥(護、技)師 ②初級: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 | 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②《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1〕164號) ③《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35 | 審計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審計師 ②初級:助理審計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③《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 ④《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18號) |
36 | 稅務師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②《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號) ③《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審計系列 | 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審計師 ②初級:助理審計師 | ④《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4號) | |||
37 | 設備監理師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工程師 | ①《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②《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③《關于印發〈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市監質發〔2023〕13號) |
38 | 統計專業 技術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統計系列 | 符合《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中級:統計師 ②初級:助理統計師 | 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②《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 |
39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出版系列 | 符合《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中級:編輯 ②初級:助理編輯 | ①《出版管理條例》 ②《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③《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7號) ④《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 |
40 | 銀行業專業 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①中級:經濟師 ②初級:助理經濟師 | ①《關于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101號) ②《關于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55號) ③《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④《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41 | 精算師 職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系列 | 符合《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 準精算師:中級經濟師 | ①《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②《關于印發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和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金規〔2023〕3號) |
42 | 翻譯專業資格 | 水平 評價類 | 翻譯系列 | 符合《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①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語種):二級翻譯 ②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語種):三級翻譯 | ①《關于印發〈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3〕21號) ②《關于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0號) |
原文標題:關于發布《自治區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
原文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