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一)基本要求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于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宜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連接泡沫槍撲救儲罐區防火堤內的流散火災。
當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干管控制閥宜具備遠程控制功能。
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具備半固定式系統功能。具備半固定系統功能的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可使滅火時多一種戰術選擇。
為了使系統及時滅火,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啟動后,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于5min。
(二)固定頂儲罐
固定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儲罐橫截面面積計算。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表 3-7-1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注:1. 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規定的混合液供給強度,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可按相應的比例縮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規定時間的80%。
2. 沸點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體,設置泡沫滅火系統的適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2)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下或半液下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5.0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40min。
注:沸點低于45°C的非水溶性液體、儲存溫度超過50%或黏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體,液下噴射系統的適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當一個儲罐所需的泡沫產生器數量大于1個時,宜選用同規格的泡沫產生器,且應沿罐周均勻布置;對于水溶性液體儲罐來說,應設置泡沫緩沖裝置。
(三)外浮頂儲罐
鋼制單盤式與雙盤式外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2.5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min。
(四)內浮頂儲罐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與敞口隔艙式內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其他內浮頂儲罐應按固定頂儲罐對待。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與敞口隔艙式內浮頂儲罐的泡沫堰板與罐壁的距離不應小于0.55m,其高度不應小于0.5m;單個泡沫產生器保護周長不應大于24m;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2.5L/(min?m2);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