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的火災危險陛有:(1)易燃、可燃材料多;(2)臨建設施多,防火標準低;(3)動火作業多;(4)臨時電氣線路多;(5)施工臨時員工多,流動性強,素質參差不齊;(6)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火災危險陛大;(7)隔音、保溫材料用量大;(8)現場管理及施工過程受外部環境影響大。
2.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動火作業場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水泵房。
(3)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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