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類中部分概念誤區糾正
“商住樓”很多同學不清楚這個詞代表的意義。這個名詞出自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解釋為: 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但是由于此規范已經廢止,現行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不再有商住樓這個概念,關于民用建筑的分類里只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因此商住樓不再是規范用語,而只能作為一種使用性質的口頭形容詞。商住樓里的這個“商”,一定不是指商業服務網點,如果做題的時候遇到商住樓這個用法,那么可以肯定這個建筑是屬于公共建筑,而不屬于住宅建筑。
什么是商業服務網點?這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誤區?
商業服務網點的解釋為: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需要注意的是:能稱之為商業服務網點的,該建筑一定是整體為住宅建筑,否則在公共建筑中及時其他各項設置指標均滿足要求也不可以稱之為商業服務網點。其次,其設置位置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僅在首層設置,另一種是在首層和第二層設置。不存在首層不設置而僅設置在第二層的情況。而且每個分隔單元面積最大不能超過300平米,當首層和二層同時設置時,首層加二層的建筑面積總共不能超過300平米。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組合建造的建筑,防火設計有哪些要求?
生活中這種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還是普遍存在的。這種住宅與非住宅的組合建筑的防火設計也是考試的重點與存疑點,下面針對這兩個概念設置為大家進行講解。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高層公共建筑),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低于2.00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規定: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那這樣一條規定對于我們考試和實際設計中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本條中的“建筑的總高度”,很好理解,就是整個建筑的建筑高度,即為無放寬要求的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這里需要注意,比如,住宅建筑在上層,下層為非住宅建筑。則“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指:非住宅建筑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到非住宅部分樓板的高度;而住宅建筑的高度同樣也是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到住宅部分樓板的高度,不可以只計算從非住宅部分樓板到住宅部分樓板的高度。
那這樣的規定對于住宅與非住宅各自有什么好處呢?
我們可以把這個規定看作是一種放寬處理,當除住宅外的其他部分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時,其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按單多層的規定設計(俗稱3獨立),單多層的設計標準和高層設計標注那顯然是放寬了很多。而住宅部分也是放寬處理的,雖然高度上是沒有太大變化,但是直接從使用性質根本上將其進行了放寬。雖然整體是公共建筑,但是在設計時一些指標卻可以按照住宅建筑來設計,顯然住宅建筑的設計要寬松很多。比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住宅建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中的規定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住宅建筑規定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由此可見,根據此條規范的規定,在實際設計中即保證了消防安全的同時也大大降低建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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