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閃點28℃≤閃電<60℃的液體為乙類;閃點≥60℃的液體為丙類。
2、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區的粉塵、纖維,閃點≥60°霧滴為乙類。
3、爆炸下限<10%的氣體為甲類;爆炸下限≥10%的氣體乙類。
4、白酒液態法釀酒車間、酒精蒸餾塔,酒精度為38°及以上的勾兌車間、灌裝車間、酒泵房為甲類;
5、配電室(每臺裝油量>60kg的設備)為丙類,配電室(每臺裝油量≤60kg的設備)為丁類。
6、符合下列條件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位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噴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對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廠房內的油漆工段:
①采用封閉噴漆工藝;
②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
③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和自動抑爆系統
④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7、酒精度為38°以上的白酒倉庫為甲類
8、粒徑≥2mm的工業成型硫黃倉庫為丙類(硫磺倉庫為乙類)
9、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照丙類確定。
10、建筑物分類數字節點
(1)民用建筑(住宅:27;54為節點;公共24;50為節點,工業建筑24為節點)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筑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
一類 | 二類 | ||
住宅建筑 | h>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27m<h≤54m(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h≤27m(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①h>50m的公共建筑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h>24m的單層公共建筑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2)工業建筑
h>24m的單層工業建筑, h≤24m的其他工業建筑;h>24m的工業建筑為高層工業建筑。
(3)h>100m的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11、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 1/4 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12、住在建筑不計入建筑高度的情形:
①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②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 1.5m 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13、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入建筑層數:
①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②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敵開空間;
③建筑屋頂上凸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14、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情形:
①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
②建筑面積不大于500㎡的單層丙類廠房;
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
④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
15、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一般規定)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防火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承重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難燃性 |
柱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梁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樓板(基礎)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可燃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可燃 |
吊頂(包括吊頂格柵) | 不燃性 | 難燃性 | 難燃性 |
可燃 |
16、廠房和倉庫部分構建(特殊要求)
構件 | 要求 |
防火墻 |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
非承重外墻 |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
房間隔墻 |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
柱 |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和2.00h。 |
樓板 |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屋頂承重構件 |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 |
吊頂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
上人平屋頂 |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 |
17、民用建筑耐火等級(與工業建筑對比記憶)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三級(工業) | |
防火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承重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 | 不燃性 | 難燃性 |
|
柱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梁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
樓板(基礎)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 不燃性 | 可燃性 | 難燃性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不燃性 |
吊頂(包括吊頂格柵) | 不燃性 | 難燃性 | 難燃性 |
|
注:紅色字體表示工業建筑耐火等級與民用建筑耐火等級的區別,其他部分相同。
18、民用建筑部分構建(特殊要求)
構件 | 要求 |
樓板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低于0.75 | |
房間隔墻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墻體 |
吊頂 |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
上人平屋頂 |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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