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梯間自然防煙: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樓梯間機械加壓:頂部設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2、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屋頂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設置在屋頂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2%。中庭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
3、樓梯間自然防煙: 當建筑高度大于 10m 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 5 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3層。
4、樓梯間機械加壓: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的固定窗。
5、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0㎡ 。
6、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
7、樓梯間可不設置機械加壓系統: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2㎡,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應小于3.0㎡。
3、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積小于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8、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9、當自然排煙口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1/2以上;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布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于3.0m。
10、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5m。
11、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
12、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13、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屋頂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間距不應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少于層高的1/2。
14、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5m。
15、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16、僅前室機械加壓: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30m;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60m。
17、H≤3m,防煙分區長邊不應大于24m,最大允許面積為500㎡;3m<H≤6m,防煙分區長邊不應大于36m,最大允許面積為1000㎡;H>6m,防煙分區長邊不應大于60m,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不應大于75m,最大允許面積為2000㎡。當空間凈高大于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1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19、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20、避難層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
21、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0㎡ 。
22、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3/(h·m2)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的2%。
23、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
24、梯間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25、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26、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27、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于0.50h。
28、補風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對補風管道跨越防火分區的,參照防火分區對樓板的要求,規定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50h。
39、加壓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30、排煙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
31、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3m/s。
32、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注:排煙管道設計要求與送風管道一致。
33、當公共建筑僅需在走道或回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3/h;
34、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3/(h㎡)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
35、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3/(h.㎡)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
36、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中庭的排煙量不應小于40000m3/h;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中庭排煙量不應小于10700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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