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第六部分繼承權考點精解
本文導航
(二)常見考試題與解題技巧
1.繼承權概述
考點1: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例1(2009年統考試題)
簡答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點1繼承權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2)繼承權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法有效的遺囑;(3)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4)繼承權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繼承權的法律特征。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在闡述某種權利的法律特征時,可以考慮從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的客體、繼承權產生的依據、繼承權取得和實現的時間和方式等方面進行回答。
【評注】(1)應熟記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2)對該知識點的掌握應注意其與物權、債權、人身權等權利的區別。
考點2:遺產的范圍
例2(2005年統考試趑)
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是( )。
A.文物
B.股票
C.榮譽稱號
D.稿酬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有價證券以及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等。另外,根據《繼承法》第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但是,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選項A中的文物屬遺產的范圍;選項B中的股票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屬遺產范圍;選項D中的稿酬屬于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也在遺產范圍內。由此可見,只有選項C所涉榮譽稱號不在遺產范圍中,所以選項C符合題意。
例3(2008年統考試題)
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是( )。
A.文物
B.債券
C.抵押權
D.宅基地使用權
【答案】D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理解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我國《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的具體內容,上題中已加以闡述,此處不再贅述。選項A中的文物依法屬于遺產的范圍;選項B中的債券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選項C中的抵押權是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也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可見選項A、B、C均在遺產的范圍之內,只有選項D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在法定遺產范圍之內,因此選項D正確。
【評注】應熟記《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的范圍,繼承權的標的只能是遺產。
考點3: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例4(2010年統考試題)
簡答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答案要點】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實質上是對繼承權的剝奪。對于繼承權的喪失,我國《繼承法》第7條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在答案要點中已經指出,不再贅述。
【評注】(1)對于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必須依據法條予以熟記。
(2)在學習中,除熟記相關法條的具體內容外,還應對每項內容的規定有正確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
1.繼承權概述
考點1: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例1(2009年統考試題)
簡答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點1繼承權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2)繼承權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法有效的遺囑;(3)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4)繼承權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繼承權的法律特征。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在闡述某種權利的法律特征時,可以考慮從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的客體、繼承權產生的依據、繼承權取得和實現的時間和方式等方面進行回答。
【評注】(1)應熟記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2)對該知識點的掌握應注意其與物權、債權、人身權等權利的區別。
考點2:遺產的范圍
例2(2005年統考試趑)
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是( )。
A.文物
B.股票
C.榮譽稱號
D.稿酬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有價證券以及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等。另外,根據《繼承法》第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但是,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選項A中的文物屬遺產的范圍;選項B中的股票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屬遺產范圍;選項D中的稿酬屬于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也在遺產范圍內。由此可見,只有選項C所涉榮譽稱號不在遺產范圍中,所以選項C符合題意。
例3(2008年統考試題)
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是( )。
A.文物
B.債券
C.抵押權
D.宅基地使用權
【答案】D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理解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我國《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的具體內容,上題中已加以闡述,此處不再贅述。選項A中的文物依法屬于遺產的范圍;選項B中的債券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選項C中的抵押權是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也屬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可見選項A、B、C均在遺產的范圍之內,只有選項D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在法定遺產范圍之內,因此選項D正確。
【評注】應熟記《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的范圍,繼承權的標的只能是遺產。
考點3: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例4(2010年統考試題)
簡答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答案要點】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實質上是對繼承權的剝奪。對于繼承權的喪失,我國《繼承法》第7條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在答案要點中已經指出,不再贅述。
【評注】(1)對于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必須依據法條予以熟記。
(2)在學習中,除熟記相關法條的具體內容外,還應對每項內容的規定有正確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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