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第六部分繼承權考點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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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囑繼承
考點1:遺囑的形式
例10(2008年統考試題)
不需要見證人見證即可有效的遺囑是( )。
A.代書遺囑
B.自書遺囑
C.錄音遺囑
D.口頭遺囑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的形式。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1)公證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不得用蓋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簽名。(3)代書遺囑。《繼承法》第l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雖比口頭遺囑可靠,但因錄音磁帶容易被人剪輯偽造,因此,《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口頭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此可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才為有效,故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1)對于5種遺囑形式,哪些需要見證人見證,必須一一熟記。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這5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外,一般都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此類題目的出題概率不低,應引起注意。
考點2: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例11(2009年統考試題)
薛某在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其財產分別由兒子和女兒繼承。薛某立口頭遺囑時,在場人員有兒子、女兒、兒媳和醫生、護士。依照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中,能夠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的是( )。
A.兒子
B.女兒
C.兒媳
D.醫生、護士
【答案】D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法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符合題意的只有選項D,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評注】熟記《繼承法》的規定,特別是對“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應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考點3:遺囑的有效條件
例12(2004年統考試題)
甲有一已出嫁女兒、一子、兩孫。甲按法律規定立自書遺囑一份,言明所有個人財產均由兩個孫子繼承。此遺囑( )。
A.取消了女兒的繼承權,應認定無效
B.無人見證,應認定無效
C.違反法定繼承順序,應認定無效
D.體現遺囑人意志,應認定有效
【答案】D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有效條件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這里應注意的是,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備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這里應注意的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這里應注意的是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4)遺囑形式必須合法。這里應注意的是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無效。本題中甲的遺囑形式是自書遺囑,該遺囑無人見證,不違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選項B的表述是不正確的;法律允許立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對遺產的繼承人、繼承順序及遺產的分配作出決定,因此選項A、C的表述也是不正確的,只有選項D符合題意。
例13(2006年統考試題)
某甲臨終訂立自書遺囑,內容是:將其遺產100萬元中的50萬元給其配偶,25萬元給其兒子,25萬元給其保姆。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甲的遺囑( )。
A.無效
B.有效
C.部分無效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的有效條件。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囑的有效條件主要有:(1)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4)遺囑形式必須合法。本題中,某甲的遺囑沒有違法之處,因此是有效的。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要熟記遺囑有效條件。對于遺囑有效性的認定,可以逐一核對題目給出的條件,看是否符合遺囑有效條件。
考點4:遺贈的接受或放棄
例14(2007年統考試題)
某大學教師李某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全部圖書捐贈給學校的圖書館。5年后,李某死亡。圖書館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必須在( )。
A.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
B.知道受遺贈后6個月內
C.遺產處理前2個月內
D.遺產處理前6個月內
【答案】A
【解析】本題為法條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贈的接受與放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可見,選項A是正確的,故此排除了選項B、C、D。
【評注】(1)要熟記我國《繼承法》關于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的表示的規定;
(2)特別要注意遺贈與遺囑在權利行使上不同:遺贈的接受或放棄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遺囑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考點5: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例15(2004年統考試題)
當幾種繼承方式間發生沖突時,按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應是( )。
A.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
B.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
C.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
D.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理解辨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有:(1)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諾成的法律行為。(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法律行為。(3)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不限于自然人。(4)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執行效力。本題涉及的就是后一個特征。我國《繼承法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可見,遺囑的執行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又具有優先于遺囑的執行效力。所以,遺贈扶養協議是繼承法規定的多種遺產轉移方式中優先適用的方式。故選項C符合題意,其他選項不正確。
例16(2009年統考試題)
趙某與申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趙某又立有遺囑,該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現趙某去世,對趙某的遺產應按( )。
A.法定繼承處理
B.遺囑繼承處理
C.遺贈扶養協議處理
D.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處理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上題中有闡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執行效力的特點,選項C符合題意,其他選項不正確。
【評注】一定要熟記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執行效力這一特征。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遺贈繼承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之間的效力,由高至低的具體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
考點1:遺囑的形式
例10(2008年統考試題)
不需要見證人見證即可有效的遺囑是( )。
A.代書遺囑
B.自書遺囑
C.錄音遺囑
D.口頭遺囑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的形式。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1)公證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不得用蓋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簽名。(3)代書遺囑。《繼承法》第l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雖比口頭遺囑可靠,但因錄音磁帶容易被人剪輯偽造,因此,《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口頭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此可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才為有效,故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1)對于5種遺囑形式,哪些需要見證人見證,必須一一熟記。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這5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外,一般都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此類題目的出題概率不低,應引起注意。
考點2: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例11(2009年統考試題)
薛某在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其財產分別由兒子和女兒繼承。薛某立口頭遺囑時,在場人員有兒子、女兒、兒媳和醫生、護士。依照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中,能夠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的是( )。
A.兒子
B.女兒
C.兒媳
D.醫生、護士
【答案】D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法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符合題意的只有選項D,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評注】熟記《繼承法》的規定,特別是對“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應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考點3:遺囑的有效條件
例12(2004年統考試題)
甲有一已出嫁女兒、一子、兩孫。甲按法律規定立自書遺囑一份,言明所有個人財產均由兩個孫子繼承。此遺囑( )。
A.取消了女兒的繼承權,應認定無效
B.無人見證,應認定無效
C.違反法定繼承順序,應認定無效
D.體現遺囑人意志,應認定有效
【答案】D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有效條件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這里應注意的是,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備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這里應注意的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這里應注意的是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4)遺囑形式必須合法。這里應注意的是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無效。本題中甲的遺囑形式是自書遺囑,該遺囑無人見證,不違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選項B的表述是不正確的;法律允許立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對遺產的繼承人、繼承順序及遺產的分配作出決定,因此選項A、C的表述也是不正確的,只有選項D符合題意。
例13(2006年統考試題)
某甲臨終訂立自書遺囑,內容是:將其遺產100萬元中的50萬元給其配偶,25萬元給其兒子,25萬元給其保姆。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甲的遺囑( )。
A.無效
B.有效
C.部分無效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囑的有效條件。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囑的有效條件主要有:(1)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4)遺囑形式必須合法。本題中,某甲的遺囑沒有違法之處,因此是有效的。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要熟記遺囑有效條件。對于遺囑有效性的認定,可以逐一核對題目給出的條件,看是否符合遺囑有效條件。
考點4:遺贈的接受或放棄
例14(2007年統考試題)
某大學教師李某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全部圖書捐贈給學校的圖書館。5年后,李某死亡。圖書館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必須在( )。
A.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
B.知道受遺贈后6個月內
C.遺產處理前2個月內
D.遺產處理前6個月內
【答案】A
【解析】本題為法條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贈的接受與放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可見,選項A是正確的,故此排除了選項B、C、D。
【評注】(1)要熟記我國《繼承法》關于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的表示的規定;
(2)特別要注意遺贈與遺囑在權利行使上不同:遺贈的接受或放棄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遺囑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考點5: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例15(2004年統考試題)
當幾種繼承方式間發生沖突時,按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應是( )。
A.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
B.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
C.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
D.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理解辨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有:(1)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諾成的法律行為。(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法律行為。(3)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不限于自然人。(4)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執行效力。本題涉及的就是后一個特征。我國《繼承法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可見,遺囑的執行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又具有優先于遺囑的執行效力。所以,遺贈扶養協議是繼承法規定的多種遺產轉移方式中優先適用的方式。故選項C符合題意,其他選項不正確。
例16(2009年統考試題)
趙某與申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趙某又立有遺囑,該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現趙某去世,對趙某的遺產應按( )。
A.法定繼承處理
B.遺囑繼承處理
C.遺贈扶養協議處理
D.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處理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上題中有闡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執行效力的特點,選項C符合題意,其他選項不正確。
【評注】一定要熟記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和遺贈的執行效力這一特征。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遺贈繼承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之間的效力,由高至低的具體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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