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第六部分繼承權考點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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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繼承
考點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例5(2003年統考試題)
下列當事人中,相互間當然地享有繼承權的是( )。
A. 養子女與繼子女
B. 繼子女與婚生子女
C.養子女與婚生子女
D.非婚生子女與繼子女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繼承人的范圍。根據《繼承法意見》①第24條的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而對于養子女卻沒有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因此,選項A、B、D表述不準確,只有選項C是正確的。
【評注】應熟記法律的具體規定。在回答此類題目時,應注意繼子女與其他子女之問是否有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即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
考點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例6(2004年統考試題)
甲、乙為夫妻,均無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獨立,且與甲、乙往來較少。2003年春節期間,甲、乙駕馬車進城購買年貨,回家途中因馬受驚狂奔,甲、乙被摔下懸崖。戊路過時發現甲已死亡,乙尚存一點氣息,戊遂將乙送往醫院,但乙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間。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乙的遺產由丙獨自繼承
B.甲、乙的遺產由丁獨自繼承
C.甲、乙的遺產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遺產歸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和轉繼承的問題。本題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無父母子女,甲的遺產應全部由乙繼承,乙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便死亡,則乙的遺產由乙的繼承人繼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沒有子女,即乙的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應由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乙的遺產。而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一個妹妹丁,因此,由丁繼承乙的遺產,同時作為乙的法定繼承人通過轉繼承而取得甲的遺產。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了選項A、C、D。
【評注】(1)熟記《繼承法》關于繼承順序的法律規定;
(2)對于該考點的掌握應注意:繼承開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遺產的繼承,他們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上述順序參加繼承。即首先由第--N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有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的,或者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考點3:代位繼承
例7(2006年統考試題)
李中仁,70歲,與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紅。1994年,李明與錢玉華結婚,第二年生下兒子李文博。1996年,李紅與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王蘭蘭。1999年,李紅與王某離婚,王蘭蘭歸王某撫養。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沒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間),系祖上留下的財產,在20年前李中仁父親去世時辦理了過戶手續,現戶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紅在辦理父親喪事途中出車禍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遺產時,錢玉華提出,李中仁的遺產應當由婆婆付琴和孫子李文博繼承。而李紅的前夫王某則提出,外孫女王蘭蘭也應有權繼承。雙方發生爭執。問:
(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有哪些,為什么?
(2)根據我國《繼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權繼承李中仁的遺產?為什么?
【答案要點】(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為這幢房屋的一半,即3間房屋,另3間房屋屬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為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本案中,對李中仁遺產有繼承權的人是:①付琴有權繼承。因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屬于法定順序繼承人。②李文博有權繼承。因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時適用代位繼承,即由李明的晚輩直系血親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繼承李中仁的財產。③王蘭蘭有權繼承。此時適用轉繼承,因為李紅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付琴和王蘭蘭。
【解析】本題是一綜合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繼承人的范圍以及代位繼承。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題中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半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確定繼承人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的范圍,特別是當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在產生代位繼承的情況下,應注意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繼承的份額以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限。
例8(2008年統考試題)
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兒繼承了甲應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該繼承方式是( ?。?。
A.轉繼承
B.代位繼承
C.遺贈
D.遺囑繼承
【答案】B
【解析】本題是基本概念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代位繼承。本題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兒繼承了甲父的遺產,符合代位繼承的概念,因此本題正確的答案是選項B,排除了選項A、C、D。
例9(2010年統考試題)
甲立有遺囑,死后遺產由獨子乙繼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車禍,乙當場死亡,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乙的兒子丙繼承甲的遺產所適用的繼承方式是( )。
A.遺贈
B.轉繼承
C.代位繼承
D.遺囑繼承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概念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應由被繼承人子女繼承的遺產份額,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繼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繼承法律關系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本題中,依據甲的遺囑,乙是甲的遺囑繼承人,但在一次車禍中乙當場死亡,因而原本是遺囑繼承因乙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使遺囑中遺產的繼承轉而為法定繼承。后來,甲經搶救無效死亡,乙的兒子丙繼承甲的遺產,符合代位繼承的概念,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其他選項被排除。注意本題中的“甲立有遺囑,死后遺產由獨子乙繼承”一情節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誤認為是遺囑繼承,而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進而排除可代位繼承這一選項。所以,在回答問題時,一定要把題目審清楚。
【評注】(1)熟記代位繼承的概念;
(2)關于代位繼承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應注意幾點: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具體輩數不限;無論代位繼承人的人數是多少,只能代位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考點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例5(2003年統考試題)
下列當事人中,相互間當然地享有繼承權的是( )。
A. 養子女與繼子女
B. 繼子女與婚生子女
C.養子女與婚生子女
D.非婚生子女與繼子女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繼承人的范圍。根據《繼承法意見》①第24條的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而對于養子女卻沒有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因此,選項A、B、D表述不準確,只有選項C是正確的。
【評注】應熟記法律的具體規定。在回答此類題目時,應注意繼子女與其他子女之問是否有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即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
考點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例6(2004年統考試題)
甲、乙為夫妻,均無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獨立,且與甲、乙往來較少。2003年春節期間,甲、乙駕馬車進城購買年貨,回家途中因馬受驚狂奔,甲、乙被摔下懸崖。戊路過時發現甲已死亡,乙尚存一點氣息,戊遂將乙送往醫院,但乙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間。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乙的遺產由丙獨自繼承
B.甲、乙的遺產由丁獨自繼承
C.甲、乙的遺產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遺產歸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知識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和轉繼承的問題。本題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無父母子女,甲的遺產應全部由乙繼承,乙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便死亡,則乙的遺產由乙的繼承人繼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沒有子女,即乙的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應由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乙的遺產。而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一個妹妹丁,因此,由丁繼承乙的遺產,同時作為乙的法定繼承人通過轉繼承而取得甲的遺產。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了選項A、C、D。
【評注】(1)熟記《繼承法》關于繼承順序的法律規定;
(2)對于該考點的掌握應注意:繼承開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遺產的繼承,他們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上述順序參加繼承。即首先由第--N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有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的,或者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考點3:代位繼承
例7(2006年統考試題)
李中仁,70歲,與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紅。1994年,李明與錢玉華結婚,第二年生下兒子李文博。1996年,李紅與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王蘭蘭。1999年,李紅與王某離婚,王蘭蘭歸王某撫養。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沒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間),系祖上留下的財產,在20年前李中仁父親去世時辦理了過戶手續,現戶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紅在辦理父親喪事途中出車禍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遺產時,錢玉華提出,李中仁的遺產應當由婆婆付琴和孫子李文博繼承。而李紅的前夫王某則提出,外孫女王蘭蘭也應有權繼承。雙方發生爭執。問:
(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有哪些,為什么?
(2)根據我國《繼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權繼承李中仁的遺產?為什么?
【答案要點】(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為這幢房屋的一半,即3間房屋,另3間房屋屬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為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本案中,對李中仁遺產有繼承權的人是:①付琴有權繼承。因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屬于法定順序繼承人。②李文博有權繼承。因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時適用代位繼承,即由李明的晚輩直系血親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繼承李中仁的財產。③王蘭蘭有權繼承。此時適用轉繼承,因為李紅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付琴和王蘭蘭。
【解析】本題是一綜合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繼承人的范圍以及代位繼承。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題中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半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確定繼承人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的范圍,特別是當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在產生代位繼承的情況下,應注意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繼承的份額以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限。
例8(2008年統考試題)
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兒繼承了甲應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該繼承方式是( ?。?。
A.轉繼承
B.代位繼承
C.遺贈
D.遺囑繼承
【答案】B
【解析】本題是基本概念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代位繼承。本題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兒繼承了甲父的遺產,符合代位繼承的概念,因此本題正確的答案是選項B,排除了選項A、C、D。
例9(2010年統考試題)
甲立有遺囑,死后遺產由獨子乙繼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車禍,乙當場死亡,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乙的兒子丙繼承甲的遺產所適用的繼承方式是( )。
A.遺贈
B.轉繼承
C.代位繼承
D.遺囑繼承
【答案】C
【解析】本題屬于基本概念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應由被繼承人子女繼承的遺產份額,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繼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繼承法律關系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本題中,依據甲的遺囑,乙是甲的遺囑繼承人,但在一次車禍中乙當場死亡,因而原本是遺囑繼承因乙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使遺囑中遺產的繼承轉而為法定繼承。后來,甲經搶救無效死亡,乙的兒子丙繼承甲的遺產,符合代位繼承的概念,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其他選項被排除。注意本題中的“甲立有遺囑,死后遺產由獨子乙繼承”一情節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誤認為是遺囑繼承,而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進而排除可代位繼承這一選項。所以,在回答問題時,一定要把題目審清楚。
【評注】(1)熟記代位繼承的概念;
(2)關于代位繼承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應注意幾點: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具體輩數不限;無論代位繼承人的人數是多少,只能代位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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