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民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約束手段。民事義務的根本特性在于約束性,即義務人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否則,義務人就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由當事人依法約定產生的。義務的內容和范圍受權利的限定,取決于權利人權利的內容和范圍。
民事義務是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概念。因此,民事義務的分類,與民事權利的分類有類似之處。例如,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民事義務可分為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民
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民事義務可分為主義務與從義務等。除此之外,民事義務還有其相對獨立的分類,主要分類如下: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以民事義務發生的根據為標準,民事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應負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產生的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2.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以民事義務的內容為標準,民事義務可以分為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作為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義務,又稱積極義務,如交付財物、提供勞務等。
不作為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義務,又稱消極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的義務、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等。
3.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以義務是否可以轉移為標準,民事義務可以分為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不得將其移轉給他人的義務,如給付撫養費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主體可以將其移轉給他人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