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稅起征點
個人銷售額未達到稅法規定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七、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增值稅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增值稅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八、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使用范圍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如符合規定條件,需開具專用發票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所代開。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提供應稅勞務以及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稅法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
1.采取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取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取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四)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
2.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3.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