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二章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并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概述
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按照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伙企業。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以及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相關推薦
?γ??????? | ??? | ???/???? | ??????? | ???? |
---|---|---|---|---|
?????????????VIP?? | ?????? | ??1500 / ??580 | ![]() |
|
????????????VIP?? | ?????? | ??750 / ??350 | ![]() |
|
???????÷?????????VIP?? | ???n?? | ??750 / 350 | ![]() |
|
?????????????? | ?????? | ??200 / ??200 | ![]() |
|
???? | ![]() |
|||
???????÷??????????? | ?????? | ??200 / ??200 | ![]() |
|
????? | ![]()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