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事實【★2011年多選題】
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提示】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如地震、洪水、臺風等。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2.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都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區分要點是“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屬于法律事件。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購買股票
B.簽訂合同
C.發生地震
D.承兌匯票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兩類。本題選項ABD屬于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