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類【★2012年、2011年、2010年單選題】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法的
形式的種類,主要是依據創制法的國家機關不
同、創制方式的不同而進行劃分的。
表1.2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
形式 |
制定機關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自治法規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 | |
特別行政區的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特別行政區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所屬部委及直屬機構 |
政府規章 |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 |
國際條約 |
國家之間 |
(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2011年單選題】
表1.3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 |
劃分標準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