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事訴訟
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2011年多選題】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五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提示】仲裁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小。其他方面兩者也可以對比。
(二)審判制度【★2012年多選題】
1.合議制度。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2014年調整)回避制度。是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提示】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提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
(三)訴訟管轄
表1.4訴訟管理
分類 |
內容 | |
級別管轄 |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
|
一般 |
(2014年調整)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地域管轄【★2010年多選題】 |
特殊 |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
專屬管轄【★2009年單選題】 |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
共同管轄、選擇管轄 |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
【舉例】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合同履行地(廈門)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例題4·判斷題】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地域管轄。
(四)訴訟時效【★2011年單選題】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期問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提示】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
【舉例】甲對乙享有一貨款債權,但訴訟時效已屆滿。乙向甲支付了貨款,甲仍然有權接受。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如《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例題5·單選題】甲將一工藝品寄存乙處。2010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藝品丟失。2010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丟失的工藝品并將其歸還給甲,甲發現工藝品損毀嚴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
A.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1年2月10日
B.自2010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2日
C.自2010年2月i0日至2012年2月10日
D.自2010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甲的工藝品失而復得,所以甲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是針對工藝品的損毀。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發現工藝品損毀嚴重)時起計算,即2010年8月2日。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屬于特殊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12年單選題】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提示】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
【舉例】1993年3月1日晚,張某被人打傷。經長時間的訪查,于2013年6月30日張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李某。經交涉無結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法院不予受理。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表1.5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類別 |
內容 |
中止 |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暫時停止計算,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法定事由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 |
中斷【★2010年多選題】 |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以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 |
延長 |
由人民法院判定 |
【提示】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五)判決和執行
1.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9種不同的執行措施:
(1)(2014年調整)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