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差異就其原因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由于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計算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企業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其確認收支的口徑往往是不同的。如稅法規定: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這些支出均屬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應當體現在其經營損益中,應在計算稅前利潤時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就產生了差異。再如,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從會計核算上講,屬于企業的一種收益,構成稅前會計利潤的組成內容;而稅法則規定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樣會計上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稅收上計算的納稅所得之間也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在各會計期間都有可能產生,它在本期發生以后,不能夠在以后期間轉回。
所謂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差異。如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其使用年限為1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提取10%的折舊。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年,按直線折舊法計算每年應提取20%的折舊。這樣,從一個會計年度看,由于會計核算和稅收計算所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不同,從而使得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產生差異,并由此導致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和當期應交所得稅計算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某一時期產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