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經濟法基礎》教材第39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這里經濟補償等于2倍工資還是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即除當月工資外,再支付1倍的工資補償,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計算支付經濟補償,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問題2、《經濟法基礎》教材第130頁,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第(5)條里涉及的“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重新所購的住房是否指原來自己已經出售的住房?
解答:否,重新所購的住房是指按市場價新購買的住房。
問題3、《經濟法基礎》教材第136頁,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減除的必要費用按每月減除2 000是否有誤?是否應從2009年9月1日改為3 500?
解答:可能考生用的是舊版教材,或是盜版教材。新版教材已改為3 500元。
問題4、《經濟法基礎》教材第142頁,[例4-12]儲蓄存款利息應納個人所得稅=1 500/12×2×5%=12.5元,計算式中為什么要乘以2?
解答:該例題設計情境是2009年8月取得的1年期(即2008年8月存入)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因為從2008年10月起,對銀行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只需繳納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5、《經濟法基礎》教材第146頁,[例4-13]中[解析](4)李某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65+560+440=1 065元,計算式中為什么要加65?
解答:舊版教材[例4-13]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65元,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應包括65元。2012年度教材中,該例已無薪金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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