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三)稅率
1.稅率的具體規定。
2.適用稅率的確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四)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適用稅率
(六)減免規定
(七)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地點。
3.納稅期限。
二、教育費附加
(一)征收范圍
(二)計征依據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三)征收比率
(四)計算與繳納
1.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征收比率
2.費用繳納。
(五)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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