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
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5、我國行政許可的實施
(1)概念
行政許可的實施,就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批準或者不批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活動以及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和管理等。
(2)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① 申請與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② 審查與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③ 期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④ 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 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 5 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 20 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