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
1、行政許可的概念
2、行政許可的設定
3、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4、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5、行政許可的費用
6、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要點:
1、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003 年 8 月 27 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這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2、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據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信賴保護原則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這是我國立法首次明確規定信賴保護原則。
(5)監督與責任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3、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
(1)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創設新的行政許可。
(2)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3)上述所列事項 , 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