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二、法律規范
(一)法律規范的含義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志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
法律規范具有如下特點:(1)法律規范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后果的準則;(2)法律規范規定普遍的行為模式,具有適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復性;(3)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較強,確定性程度較高,具有微觀上的指導性。
(二)法律規范的種類
授權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 | 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 |
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 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范。(多以“應當”、“必須”等詞匯來表述)(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 |
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多以“禁止”、“嚴禁”、“不得”等詞匯來表述)(例: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 ||
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 | 強行性規范是指所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任意變動和伸縮的法律規范。(包括前述義務性)(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例: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 |
任意性規范是指在法定范圍內允許行為人自行確定其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規范。(包括前述授權性)(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 ||
確定性規范、非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與準用性規范) | 確定性規范是指內容已經完備明確,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范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范。(絕大多數法律規范屬于此種規范)(前述的示例都是) | |
非確定性規范是指沒有具體的行為模式或具體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規范來說明或補充的規范 | 委任性規范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范。(比較少)(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 |
準用性規范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法律規范。(例:最高額質權除適用動產質押的有關規定外,參照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