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三、法律淵源和法系
(一)法律淵源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部門規章。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
7、國際條約或協定。
(二)法系
1、各國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我國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屬于大陸法系。
(2)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屬于英美法系。
2、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