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
(一)概念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二)分類
限制性條件包括如下幾類:
(1)剝離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等結構性條件;
(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開放其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所謂資產或業務剝離,即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將自己的部分業務出售給第三方經營者,以保持這部分業務的競爭性。
(三)監督
對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應當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按指定期限向商務部報告限制性條件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