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概述
(一)概念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即通常所謂“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二)成因
行政性壟斷現象出現和長期存在的原因比較復雜。一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二是利益驅動是直接動因。三是觀念原因。四是制度原因。
(三)危害
行政性壟斷與一般的市場性壟斷一樣具有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市場績效,減損消費者福利的效果。此外,它還助長腐敗,毒化社會風氣、破壞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二、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強制交易 |
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地區封鎖 |
即通常所謂“地方保護主義”,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包括:(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執行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或者對外地商品實施行政許可時采取不同的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等,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往外地市場;(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
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
包括對外地投標者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 |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妨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正常經營活動 |
通過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妨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正常經營活動。 |
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達成、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或者強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或者強制經營者實施違法經營者集中等。 |
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
針對不特定對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具體形式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此外,經營者以依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發布的行政規定為由實施壟斷行為,亦為違法。 |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