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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8-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抵消權
1、前提: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不管是不是到期、不管標的是否相同)
2、行使主體: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債務人)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3、行使時間:必須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行使。
4、禁止抵銷的情形: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在債務人破產前取得對債務人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5、別除權人可抵銷: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①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②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管理人以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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