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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0-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勞動債權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注意】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
【特殊情形】
(1)工資
①繼續營業——共益債務
②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
①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
②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不予清償。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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