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性外商出口企業,1996年在我國海南省依法成立,經營期限15年。1996-2003年的盈虧情況見下表(不考慮地方所得稅):(單位:萬元)
年份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獲利情況 |
-40 |
-10 |
30 |
50 |
60 |
20 |
-15 |
-70 |
2004年的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其中出口產品銷售收入3800萬元),租金收入100萬元;(2)應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3614萬元;產品銷售費用200萬元;與租金收入有關的費用支出20萬元;
(3)應繳納的增值稅100萬元、消費稅181萬元、營業稅5萬元;
(4)管理費用500萬元(其中交際應酬費60萬元;新產品技術開發費68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支付給上級主管單位的管理費40萬元)。 2003年新產品技術開發費用為40萬元;
(5)4月1日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用于廠房擴建,借款期限1年,當年向銀行支付了3個季度的借款利息22.5萬元,該廠房于8月31日竣工結算并交付使用。6月1日為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經批準向其他企業融資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實際支付利息7萬元。其它財務費用0.5萬元。以上支出30萬元全部計入財務費用。
(6)營業外支出80萬元(其中稅收滯納金3萬元,向其他企業直接捐贈1萬元,通過我國境內非盈利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意外事故凈損失18萬元,向關聯科研機構資助研究開發費用10萬元)
(7)購買國產設備投資80萬元,經核準允許抵扣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
(8)該外方投資者將獲得的稅后利潤(按照40%的股權比例分配)的30%投資于本省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營期6年。
【要求】:
(1)2004年該企業稅前會計利潤。
(2)2004年該企業管理費用調增的納稅所得。
(3)2004年該企業財務費用調增的納稅所得。
(4)2004年該企業營業外支出調增的納稅所得。
(5)2004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6)2004年該企業實際應納稅額。
(7)2004年該企業外方再投資額。
(8)2004年該企業再投資限額。
(9)2004年該企業可獲得的再投資退稅額。
標準答案:
(1)當年允許扣除的工資費用=10×0.05×1 2=6萬元,實際扣除10.8×(1+17.5%)=12.69萬元,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在實際發生時在規定比例內扣除,不得計提,所以應調增126900-60000=66900元。投資者每月生計費用800元可以扣除。
(2)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920000+80000)×0.5%=5000元,實際扣除10000元,應該調增5000元。
(3)①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致富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與財產性支出應并入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所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
②借入流動資金的最高年利息扣除額為100000×4.8%=4800,實際扣除1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200元。
③廣告費扣除限額=(920000+80000)×2%=20000元,實際扣除3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④投資風險準備金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
其他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0+5200+10000+2000=23200元
(4)當期的捐贈扣除限額=(30000+66900+5000+23200+50000)×30%=175100×30%=52530>50000元,所以捐贈可以據實扣除。(5)當期應納稅額=(175100-50000)×35%-6750=37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