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和構成審計工作底稿是CPA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其形成方式有編制和取得兩種。
對于自行編制的工作底稿,應當全面記錄審計計劃的執行軌跡,審計證據的收集過程,職業判斷的依據及過程,審計意見的形成過程等。大部分工作底稿應當由CPA自行編制。
對于由委托單位或第三方提供的資料,嚴格講并不是審計工作底稿,只有在CPA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后,做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含十部分,分別是:(1)被審計單位名稱;(2)審計項目名稱;(3)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4)審計過程記錄;(5)審計標識及其說明;(6)審計結論;(7)索引號及頁次;(8)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9)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10)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這些基本要素構成完整的法律責任載體,缺一不可,其主要功能見下表:審計工作底稿要素功能表序號要素名稱功 能1被審計單位名稱明確審計客體2審計項目名稱明確審計內容3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明確審計范圍4審計過程記錄記載審計人員所實施的審計測試的性質、范圍、樣本選擇等重要內容5審計標識及其說明方便工作底稿的檢查和審閱6審計結論記錄CPA的專業判斷,為支持審計意見提供依據7索引號及頁次方便存取使用,便于日后參考及計算機處理8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明確工作職責,便于追查審計步驟及順序9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明確復核責任10其它應說明事項揭示影響CPA專業判斷的其它重大事項,提供更詳盡的補充信息四、 審計工作底稿基本要素的編制方法下面依順序分別介紹各要素的編制方法:1、被審計單位名稱:系審計對象的占有方(個別時候項目的委托方和審計客體不一致,如司法鑒定項目)。若被審單位為下屬公司,則應同時寫明下屬公司的名稱。(如XX公司一分廠)此項目可寫簡稱,或以統一的審計標識代替。
2、審計項目名稱:此項目一般填寫審計業務類型,如“2001年報審計”、“工資專項審計”、“破產清算審計”等。項目名稱應盡量簡練、清晰。
3、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此項明確審計范圍在時間上的截止點或時間跨度,應結合實質性測試的具體對象區別對待,資產負債項目應填截止時點,損益類項目應填時間跨度。
4、審計過程記錄:此項為審計工作底稿的核心要素,其簡繁程序受制于審計項目的性質、目的和要求,被審單位的經營規模等諸多因素。目前,大部分會計事務所采用統一印制的程序表(或是標準的底稿模式)來代替工作底稿編制中大量的手工書寫(或錄入)工作量,本項目可充分運用審計標識,以提高工作效率(見后述)。
5、審計標識及其說明:是CPA用以表達各種審計含義的書面符號。適當運用審計標識可以縮短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但也應防止過度使用,否則一張底稿將變成甲骨文字,讓人諱澀難懂),同時應說明其確切含義,并在審計過程中保持其前后一致和不同標識的唯一性。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常用符號、英文縮寫、簡稱等形式表達各種含義,并將這些標識及其完整的含義詳細記錄于審計標識一覽表內供檢查、復核者正常閱讀。
6、審計結論:此項目是CPA經過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做出的專業判斷,它直接支持最終的審計意見,因此,審計結論應清晰、簡明地表述,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7、索引號及頁次:索引號是CPA為整理利用審計工作底稿,將具有同一性質或反映同一具體審計對象的工作底稿分別歸類,形成相互聯系、相互控制的特定編號;頁次是同一索引號下不同審計工作底稿的順序編號。兩者結合構成每一審計工作底稿唯一的標識符號,因此,索引號應準確表達對應審計工作底稿的類型和性質,相互之間既有緊密的關聯作用和勾稽關系,又用明顯的排他性和唯一性,不允許重復。頁次一般依次編號,并以分數形式(如2/3)表示。頁次編排時應連續,防止跳號、缺號或重號。
8、編制者(復核者)姓名及編制(復核)日期:二者姓名均可采用簡簽格式,并記錄于審計標識一覽表內。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復核者而言,在履行必要的復核程序后,除簽名外,還應將相應的復核意見、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書面記錄下來,以利于編制者修正或明確審計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