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后,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布。
3日:
(1)票據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報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須予以公告。
5日:
(1)無記名股東應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于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開后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